藏传佛教灵塔产生于藏传佛教后弘期,迄今约有900多年的历史。藏传佛教灵塔有简朴和豪华两种,前者多为土木结构或用砖石砌筑,大多建在佛教寺院和天葬场周围;后者由金、银、铜、铁、铀等制作或装饰,大多建在寺院佛殿内,供信徒顶礼膜拜。这些灵塔的形制一般采用“八灵塔”中的菩提塔、殊胜塔和神降塔的塔形。随着佛教传入西藏,灵塔这种带有古印度葬俗风格的建筑形式逐渐被藏民族所接受,并在藏区得到广泛应用,成为人们顶礼膜拜的物化对象。灵塔是佛塔的一种,除葬有舍利、灵骨或肉身的佛塔外,还有经塔、香泥塔或‘支提”塔等。灵塔分两种:一种是高僧活佛圆寂遗体火化后,将其骨灰、指甲、牙骨等遗骸葬于塔内,这种塔称作灵塔或舍利灵塔;另一种是保存高僧活佛肉身(法体)的塔则称之为“肉身灵塔”,藏语称“赛尔敦”,意即“金身。11世纪初,西藏阿里古格王朝意希沃的遗体被保存在今吉隆县仲嘎地方的一座灵塔中。可见,当时灵塔葬已初具葬法礼仪,这为后来藏传佛教,尤其是格鲁派灵塔葬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
藏族丧葬习俗是其传统文化的一种产物,但是民族文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会伴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产生一些变化。随着不同时期的文化与当时的会发展不断相互适应,相互调试,文化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异。原有的文化特征会逐渐减少或者改变,从而与现代社会共存。目前,藏族的土葬、天葬等多种形式的丧葬仪式依然存在,但是很多藏区以火葬为主,以适应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即“以民族地区殡葬改革作为重点加大殡仪馆建设力度,积极推行火葬制度,限制土葬、改革天葬、禁止水葬,加强殡葬管理”实现与现代社会的共存。...
摩尔根认为人类发展的每一个阶段都包括一种不同的文化,并代表一种6特定的生活方式。在民俗形成和发展、演变过程中,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是重要的因素。...
在敦煌壁画中还有一种特殊的葬式一一老人入墓,即暮年之人提前去到坟墓生活,等待自然死去。这种丧葬方式,在史料文献中并无直接记载。...
火葬这一丧葬方式,自古便在少数民族间习之。由于其与儒家的思想观念相悖,未能被传统的汉族人所接受。佛教在唐代兴盛,火葬为佛教徒涅架的往生方式,对于丧葬礼制道家历来亦讲究薄葬,使得在唐代这个文化大融合的时代,火葬这一丧葬方式得以发展,至宋时己完全被人们所接受。厚葬所带来的经济压力,火葬的简素就成为困苦普通家庭办丧事是不错的选择。隋唐时,火葬的这种葬式己开始在中国僧人中流行。...
面对亲友的去世总是难舍的。下列几幅都是举哀图,释迎涅架图,生者围棺合十或跪拜致哀。图中众人虽有愁容,但并未表现出肝肠寸断、伤心欲绝之感,这与佛教中认为没有绝对的生也没有绝对的死,生死循环往复的观念有关,因此在面对释迎的去世表现的多是坦然。画中佛陀出殡,所用的是彩绘棺,绘莲花状图案。莲花是纯洁吉祥的代表物,象征着灵魂得以解脱通往极乐世界。这和当时唐代崇尚奉行佛教的民情风尚是相符的。对于丧车,《礼记·丧大记》云:“饰棺,君龙帷,三池,振容,精荒。”孔颖达疏:“振,动也。容,饰也。振容,以绞增为之,长丈余,如旖,画为锥,悬于池下为容饰,车行则旖动,故曰振容。”实际上就是挂在棺罩四周如画蟠状的丝绸飘带。...
随着祭奠文化的发展,有不少祭奠利益人选择将骨灰存放于骨灰堂等提供祭奠条件的场所,而非选择入土埋葬,此举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绿色环保,节约资源的原则。骨灰堂等提供方便利益人祭奠条件的同时,为维持必要的场所秩序会发放骨灰祭奠凭证给予祭奠利...人,凭此进入祭奠场所。而对于骨灰祭奠凭证的性质,笔者认为其不属于与死者有人身性的纪念物,无法引起近亲属对死者的思念和追忆情感,不具有人格物的象才性。其仅为祭奠利益人得以进入祭奠场所的凭证,为利益人之问互谅互让,共同协商使用。在姜春凤与姜春玉人格权纠纷案77中,姜春玉持有骨灰堂的祭奠卡,但拒不为原告姜春凤出具以便进入骨灰堂祭奠。法院认为该行为阻碍了姜春凤祭奠亡母,对姜春凤造成了精神损害。姜春玉应当为姜春凤进入骨灰堂祭奠提供便利,积极配合其利益的行使。此判决肯定了妨碍祭奠的行为侵权的性质,为妨碍祭奠侵权认定提供裁判方向。...
祭奠顺利进行的利益是指在祭奠活动中,祭奠利益人有权享有祭奠不受物理空间阻碍,祭奠载体完整不受侵害、祭奠秩序正常不受扰乱的权益。众所周知,祭奠活动需要一定的物理空间方得以进行,需要相关祭奠载体作为寄托祭奠情感的物品。此处所述的祭奠载体是指祭奠利益人以该物品来表达对逝者的思念,是承载近亲属情感的介质,例如坟墓、墓碑等此类祭奠物,其有别于死者遗骸、遗物、骨灰等死者纪念物,死者纪念物是亡者死后能够在·定程度上代表亡者的特殊物,能够引起祭奠利益人的哀思和追悼情感,可见与祭奠物性质截然不同。...
墓碑作为表明利益人对死者哀思和追悼之情的物品64,其内容的镌刻也当然由利益人共同商议决定。墓碑作为开放性的物品,有对外公示的功能,在墓碑镌刻姓名不仅能在一定程度满足利益人对死者的追悼需要,同时也影响着祭奠利益人在乡邻中的社会评价。俗话说养老送终是儿女孝道,死者作为父母长辈,在亡故后,后辈料理后事为道德规范所要求之事。当墓碑中未体现该祭奠利益人姓名时,意味着墓碑向近邻范围内公示了此利益人未尽送终的道德义务,从而给该利益人带来社会评价降低的风险或后果。因此,墓碑未刻名的行为属十侵害祭奠利益的范畴,该项利益不以实际产生损害或影响为结果要件,只要证明存在未刻姓名的客观事实的,就构成了侵权。在实务中往往以造成一定的损害和影响为责任承担的界限,由主张此损害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张继东与陈云芳案中,陈云芳擅自将张继东的名字排除在墓碑内容之外,侵犯了张继东对死者的祭奠利益,法院判令补刻张继东的姓名于墓碑之上。...
随着城市墓园景观要求的提高,如今已由墓园建筑单体的设计转向整体设计和环境设计,从整体的环境景观效果出发,使建筑、小品组合形成与墓园整体景观更契合的物质文化空间,达到人、建筑、自然环境相互谐调。城市近郊墓园不仅是安放骨灰、遗体的场所,也是兼有休闲意义的郊野公园和纪念意义的人文公园的绿色开放空间,因此墓园内的建筑物按其在墓园内的功能可分为服务、管理、业务和其他功能性用房,建筑物的设置与布局更加全面化和人性化。建筑空间(结构空间)的创造,尽可能处理好实用空间与视觉效果的关系,建筑实体与其外观造型,在建筑风格、体量、材料质感、色彩的组合上,符合空间序列的变化要求,体现现代墓园的功能性、景观性、时代性、民族性、地方性。...
墓园是一个情感及精神功能远胜于实际功能的园林类型,其景观特征是利用空间环境渲染或影响殡葬活动者的情绪、传递墓园的情感内涵,使得景观成为情感表达的途径、表达特殊情感特征,营造具有特殊性物质园林空间。通常景观的空间由“线”和“点”两种类型组成。墓园景观中的“线”指引导人们活动(如办理丧葬、祭奠等)的流线,有助于引导人们在活动中确定方向和寻觅途径(如墓区道路),而“点”则是指供人们停留的“节点”(如广场、祭奠场、景观节点、小游园等)。...
随着人口的发展,城市扩张的加快,土地资源越来越紧缺,生态环境也受到威胁,社会文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的扩展、认知深度的提高,城市近郊墓园功能得到了较大的扩充,已经融合了多种功能,以满足人类的各种需求,功能的发展使得其规划设计也相应的得到变化。其规划布局通常遵循以下原则:首先,墓园的规划应当尊重自然,师法自然,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地形环境等要素进行规划布局。...